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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习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习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 ,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布扩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器沉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 ,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沉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网络、传染治理设施运杏注传染物排放等监督治理 ;自动加强与卫生健全、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共同 ,健全联动机造 ,形成工作合力。

  二、已产生疫情的处所 ,本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领导督促接管新型冠状病毒习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有关一时隔离场所及钻研机构 ,严格执杏锥医疗机构水传染物排放尺度》(GB 18466-2005) ,参照《医院污水处置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置技术规划(试行)》(见附件)蹬仔关要求 ,对污水和拔除物进行分类网络和处置 ,确保不变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置设施或污水处置能力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医院 ,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置技术指南》 ,因地造宜建设一时性污水处置罐(箱) ,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查抄 ,严禁未经消毒处置或处置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领导其对表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处所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置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 ,结合现实 ,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表线消毒等措施 ,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置厂传染物排放尺度》(GB 18918-2002)要求。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选取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排入城镇污水处置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 ,影响生化处置单元正常运行。处所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置厂亲昵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动情况 ,实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确保出水达标。

  三、未产生疫情的处所 ,本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亲昵关注疫情发展 ,领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采取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置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筹备。

  四、加大村落医疗污水措置的监管力度 ,领导督促卫生院(所)因地造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 ,预防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治理 ,不容向农田灌溉渠路排放医疗污水。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 ; ,做好水质监测 ,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传染。加大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视注车站、机场、码优等沉点场所污水网络处置的现场监督查抄力度 ,依法查处违法排污 ,严防产生传染变乱。

  六、在本地党委当局统一辅导下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置、传染物排放信息颁布工作。依照生态环境部调度铺排 ,实时正确统计报送本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情况。要加强与卫生健全、城镇排水、农业村落、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 ,强化联防联控 ,严防疫情扩散舒展 ,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置技术规划(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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